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鍾玉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五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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