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8號債權人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債務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