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林莉樺 即 林佳瑛 即林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