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債權人E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於各地區公所之報備證明,及
⑵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以供本院審核。(台端於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已提出,然依後附資料所示,台端並未提出)㈡請提出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2段272樓)。
㈢請提出足資證明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簽收存證
信函之資料(如掛號回執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