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檢具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第一二九五—00一七、一二九六—0000、一二九六—000九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