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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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一○○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三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即債權人迄未起訴,經核上開卷宗無訛,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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