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夏鈺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夏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尤夏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7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