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7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 王昌明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1年4月1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昌明(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1年2月27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駛至新北市○○區○○街與興南路口之時,在該處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角派出所警員掣單舉發,嗣異議人雖提出申訴,然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查證後,仍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千7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時行經新北市○○區○○街與興南路口,天氣陰雨又將近交通尖峰時段,路口塞車,地上的指示標誌被車子遮蓋住了,左轉道也被佔滿,車子跟車沿著允許紅燈右轉可以行進,3分之2右轉動線推擠牽引來到路的正中央,才看得到路口左邊3分之1一小截成單行巷道之景新街,才發覺自己行進方向是分叉道的右翼,而非正確的左翼,因當時現場並無疏導指示,不容易看見道路狀況,面臨左偏且驟然縮減成3分之1單行道的景新街,不知如何是好,只有緩慢小心保持前進通過路口,是以並不存在可以闖紅燈的條件及必要性,為此具狀聲明異議,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確於101年2月27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街(往景平路方向),行駛○○○區○○路與景新街口之時,在該處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越紅燈而逕行直行一情,除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101年3月26日新北警中一交字第1014121647號函各1份及現場監視錄影連續翻拍照片共計16張附卷可按外,並為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所是認,足堪認定與事實相符。另依上開現場監視錄影連續翻拍照片清楚可見,當時異議人於上開地駕駛該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接近上開交岔路口之時,原係行駛於直行之「內側」車道而進入該交岔路口之中間位置,隨即緩慢行進,而當時其所駕車輛之前方並無其他車輛(後方亦無任何欲直行或左轉之車輛跟隨),此間則係與○○○區○○路(即對向車道)行駛而來之其他車輛迎面會車而過,直○○○區○○路之對方車道因已轉變為紅燈而未有來車經過,異議人始逕自駕車穿越交岔路口直行進○○○區○○街,是以顯無異議人所指當時路口塞車,左轉道被佔滿,其車輛跟著其他車輛沿著允許紅燈右轉之車道行進,進而被推擠牽引來到路口正中央,以致只好保持前進通過該處交岔路口之情事,且依上開現場監視錄影連續翻拍照片可知,異議人所駕車輛進入該處交岔路口之時,其前後方並無其他車輛引導或緊隨,亦核無異議人所辯地上或其他交通標誌遭遮蔽而無法遵守之情形。況且,異議人既自承當時其駕車行至該處交岔路口時之交通號誌,係在允許「紅燈右轉」之狀態下,則依現場該處交岔路口之現況,異議人應可清楚判斷斯時交通號誌係指示前方交岔路口僅可「右轉」○○○區○○路,同時「禁止直行」進○○○區○○街之單行道內,實無諉為不知當時地上交通標誌為何之理。準此,則異議人所為上開之辯解,均非有據,核與事實認定並不生任何影響,是其確有於上開時地違規闖越紅燈之行為甚明,則原處分機關依據上述規定,對異議人處以2,7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要無任何違誤之處,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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