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惠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惠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江惠姍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22日│107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01號│第618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108年度易字第3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2日│108年8月30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108年度易字第367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3日│108年9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罰執│新竹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184號│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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