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1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附表編號3、4、5之借款,所載貸款日及到期日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查明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更正為正確之附表。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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