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告啓翔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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