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67號上訴人 楊靜心 (原名 楊靜女 )
楊昆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陳清白 律師被上訴人 楊三益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被上訴人 楊學仁
楊三川 楊五丑 謝 楊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