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6號上訴人即 鄭秀珠 被告 林中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戀媚王春貴 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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