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5號99年度附民字第76號99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廖金生
黃寶麗 許琬宜 民國8. 許子恩 民國9.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鳳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 陳達志
陳添貴 陳曾惠娟 莊峻銘 莊文良 曾愛
24號 莊修豪
24號上列被告等人因被告莊峻銘、莊修豪殺人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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