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1021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劉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此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份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