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944號聲請人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曾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3年5月22日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31號駁回在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胡國棟法官鄭忠仁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