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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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ruz,.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聲請之事項與事實及理由第1點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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