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黃漢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明宏 │聯邦商業銀│101年11月20│27,500元│UA0000000│無││││行北三重分│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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