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廖和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北市警
中正一分刑字第10130536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廖和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壹條及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2月24日下午13時0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臺北捷運M8出入口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強力膠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