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劉貞瑩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黃錦田
林引仁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學嵩 代理人 游哲育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復經本院調查後做成資產表,經轉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及於民國104年1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僅就其中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綜上,前揭保單經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共解繳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61,189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261,189元。
經核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通知匯款函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