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蔡永取 被告 黃綉雱
葉武光 曾炫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03,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