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 劉得凰 送達代收人 劉玉燕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上列原告劉得凰前向本院訴請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後,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 陳美惠 塗銷移轉及回復登記。茲因前揭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一千六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二百元。惟原告就前開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部分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千二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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