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064號被告 黃友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雖據不起訴處分,惟為警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顆粒1包(毛重1.2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可按,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然被告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624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應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4064號不起訴處分,係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所為,且被告於96年8月17日中午12時10分許,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包,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被告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6年10月25日尿液檢驗複驗報告1紙附卷為憑,檢驗結果被告尿液並未檢測出毒品MDMA陽性反應。復經本院遍查本案卷證,關於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包犯行部分,亦未據檢察官依法偵辦,另為適法處理,被告是否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乙情,即屬不明,是關於被告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行不明,聲請人遽予聲請沒收銷燬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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