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977號聲請人 吳清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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