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76號聲請人環華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俊年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於94年2月24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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