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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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債權人總督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田銘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13,020元係包含四期管理費,且各期費用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自不得均以民國102年8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表明各期費用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就「額外衍生之相關費用」部分,請表明確定金額(勿將本件聲請費用列入計算),若無法表明,請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