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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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刑補字第3號聲請人 白彩雲 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
廖國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甲○○聲請刑事補償,未附具裁判書正本,顯不符法定程式,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若未補正,即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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