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45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乙○○簽發97年5月15日到期,金額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整之支票壹紙,於到期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為證(如附證物)。
(二〉依據票據法之規定,債務人應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支票影本為證,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證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一紙。
此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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