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陳柏宇
陳敏澤 陳美樺 陳均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 律師 劉宜昇 律師被告L. 葉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4時0分於本院民事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6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葉美珠前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