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稟程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稟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並於111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