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21號抗告人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馬國柱 會計師
黃國棟 兼上2人送達代收人 袁震天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武亮 即建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109年8月4日命抗告人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