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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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0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平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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