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264號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吳宗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772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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