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14日下午4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
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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