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玉堂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玉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侯玉堂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694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