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慶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玉紅 間因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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