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莊益彬 債務人 莊佳育 債務人 莊佳恩
一、債務人莊益彬、莊佳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慶堂 及 蔡喻錚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佳恩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