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修綺
洪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修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之標的第二、三項之請求金額對應之附表編號有誤,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所對應之附表編號。該裁定於102年12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林修綺請求聲請之標的第二、三項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