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原告 李芝茜
李蔓伶
李育秀 李美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告 京政容 遺產管理人 李衍志 律師
邱瑞芳
邱炬森 邱炬山
邱炬峰 邱寀憓 賴俊儒 賴怡宏 沈秀花
陳家旺
陳昆廷 陳奇霞 陳貴金
陳貴美
陳貴枝 涂正中
謝涂雪娥 涂雪麗
涂雪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涂舒騏
廖林華香 廖俐人 廖詠屏 廖秀卿 廖美淇
廖深平
廖炳輝
羅春喜 羅春蘭 羅芳婷 羅秀丹
羅吉園 鍾銘上 鍾仙達 鍾進達 鍾魁上 張敏子 徐文山 徐秀琴 徐秀玉 徐秀香
徐秀珠 張鍾桂英 劉瑜薇 劉得安 劉美慧
劉啓仁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蕭敬宸 李新鶯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新明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新方 李天
李國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平 李天香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亷香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賴展明 賴展文 賴月枝 李聰明
薛李慧香 李進榮 蔡淑景 劉茂勲 劉美珍李英妹
李榮富 李永松 李高文 李浩銘 李吉華 林郁萍 張子介 張子文 張月英 張雅晴 黃欣怡 李碧媛 李碧娟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冠儀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演忠 被告 李慧玲
鍾柏齡 李育玉
李翔芸 李錦美
李淳智 邱伯涵 邱介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信茂
詹素華
劉冠成
劉二豪
李展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18日宣判,茲因土地共有人 張李丁妹 於起訴前之107年6月29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即被告張子介、張子文、張月英、張雅晴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尚不得分割共有物,原告得於本件訴訟中追加請求前開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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