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73號原告 許志 宏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卉蓁 、許志中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許洪麗香許文珍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二、被繼承人許洪麗香、許文珍之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如有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者,應提出被代位者、代位繼承者及再轉繼承者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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