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際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九一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三號、第一一二○號、第三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際唐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三號、第一一二○號、第三二六六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證。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反應(檢驗結果各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一四○四○號鑑定書、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三二九○○號鑑定書、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六四四五○號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六年五月九日北市鑑毒字第四二八號鑑驗通知書、九十六年五月九日北市鑑毒字第四七○號鑑驗通知書、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北市鑑毒字第五九八號鑑驗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佐(臺北地檢署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三號卷第五三頁、第五五頁,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號卷第七二頁、第八十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六號卷第一三七頁、第一七四頁參照),是檢察官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重量│備註│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煙草壹包│淨重壹點│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六││││肆零公克│級毒品大│年度青保管字第○│││││麻成分│○八三號編號1(││││││調查局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六號)│├──┼────┼────┼────┼────────┤│二│淡褐色透│總驗餘淨│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六│││明晶體壹│重伍點零│級毒品甲│年度紅保管字第○│││包及壹罐│叁公克│ 基安 非他│四五九號編號1│││││命、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三│黃色藥錠│驗餘毛重│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壹顆│零點壹叁│級毒品亞│年度綠保管字第一││││公克│甲基雙氧│七一二號編號3│││││安非他命││││││、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亞甲基││││││雙氧-N││││││乙基安非││││││他命成分││├──┼────┼────┼────┼────────┤│四│煙草壹包│淨重貳點│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六││││陸捌公克│級毒品大│年度青保管字第○│││││麻成分│二五一號編號1(││││││調查局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二號)│├──┼────┼────┼────┼────────┤│五│白色透明│總驗餘淨│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六│││晶體貳包│重肆點伍│級毒品甲│年度紅保管字第○││││叁公克│基安非他│四六○號編號1│││││命、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六│白色透明│驗餘淨重│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六│││晶體壹包│壹點叁零│級毒品安│年度紅保管字第○││││公克│非他命、│八五六號編號1│││││甲基安非││││││他命、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七│煙草壹包│淨重貳點│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六││││陸柒公克│級毒品大│年度青保管字第○│││││麻成分│七九九號編號1(││││││調查局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五九號)│└──┴────┴────┴────┴────────┘附件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