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高沛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美萍┌────────────────────────────────────────────────────┐│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貿汽車材料行 呂宗 │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100年1月10日│13,910元│ED0000000││││祐│行│││││├──┼─────────┼─────────┼───────┼─────────┼────────┼──┤│002│ 郭青炎 │臺灣土地銀行 白河分 │99年12月29日│22,410元│DJ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