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403號聲請人 陳依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雅力音電子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及第88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復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9月2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雖已陳報清算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函等文件,惟未提出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經本院於同年9月30日發函諭請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不准予備查;聲請人於同年10月2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