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智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所欲實行之抵押權,並提出完整之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聲請人為系爭抵押物之第
一、二順位抵押權人,然聲請狀未具體指明所欲實行之抵押權)。
二、相對人謝智翰及債務人 張簡 春風、張簡 謝素玉 、 謝文榮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