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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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甘哲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聰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鄉○○段○○○○號及同段747地號土地由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均為40分之1,又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3,935、1,5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00元及7,164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1,033元(土地面積3,9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800元×持分1/40+土地面積1,5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164元×持分1/40=951,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