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鼎盛豐有機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縵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福容 律師被告久晶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惠貞 被告中陽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97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