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439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瑋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4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