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銘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萬4,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844元(77,532元×1/3=25,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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