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局長)被上訴人 郭洪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蓮英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其代表人原為局長 宋秀玲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局長吳蓮英,有財政部民國112年3月7日台財人字第11208607070號函可稽。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楊坤樵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