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剡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雅珍